外遇抓姦 - 外遇夫舞刀 逼妻簽結「不提告」

桃園劉姓警員外遇被妻子發現,離婚時要求妻子簽下不得追究刑責、不能到警局騷擾,違反要賠二百萬元的切結書;離婚之後,劉以前妻違反承諾,提告求償。劉的女兒作證「爸拿菜刀逼媽簽」,法官認定劉的前妻是被脅迫簽約,且切結書內容違反憲法保障的訴訟權,判她免賠。

桃園地院調查,劉姓警員多年前外遇,一年多前和妻子談離婚時,擔心她提出通姦告訴,更怕她到工作單位騷擾,因此要求妻子簽下「保證不得對離婚前的外遇提告,也不能到工作單位騷擾」切結書,違反約定要賠他二百萬元。

劉姓警員向法院指出,離婚之後,前妻數度到他服務的單位騷擾,揭發他「有外遇、在外面亂來」,還控告通姦,害他被記過二次,當年的考績乙等;他以前妻違反約定,打官司求償。

法官審理時,劉的前妻指會簽切結書,是因丈夫拿菜刀脅迫,她擔心家暴被迫簽名;至於要求不提通姦告訴剝奪她的刑事告訴權,應屬無效,主張不賠。

法官傳劉的女兒作證,她說,當天爸爸拿著菜刀揮舞,還摔東西嚇媽媽,跟媽媽說「不簽就讓房子變成凶宅」,當時她有聽到媽媽的哭聲,後來媽媽簽了,就沒再吵鬧,哭聲也停止。法官因此認定,劉的前妻是被脅迫,才簽下切結書,而且劉已委託律師撤銷,不算違約。

刑事告訴權部分,法官認為是憲法保障被害人提起訴訟的權利,不能以雙方約定「不得提告」而拋棄,認定切結書約定違反公序良俗、無效,判劉的前妻不用賠錢。

轉載來源:聯合報 呂開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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