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抓姦成立通姦罪一定要抓姦在床 ?

這個問題就像問殺人罪是否一定要當場看到白刀子進,紅刀子出,有人死了才會成立?或是小偷當場被活逮才會成立竊盜罪一樣,當然不是。

因為前述情形都是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之現行犯(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然而絕大部分犯罪往往都是在事後才被發覺,但我們不能因此說它就不是犯罪,問題是如何去認定的問題。

所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這裡的證據係指證據能力,也就是證據資格。要取得「證據能力」須經過嚴格的證明程序,包括法定證據方法(被告、證人、文書、鑑定、勘驗)和法定調查程序,刑事訴訟法對此訂有詳細的規定。於具備證據能力後則有所謂證明力的問題,法律對此採自由心證原則,即關於如何評價證據之證據價值(證明力)的原則。

至於有罪之判決,必須證明至何等程序,最高法院曾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但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必須達於一般人均可得確信其為真實的程度,而無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始得據為被告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七六年台上四九八六號判例,八十七年台上一五四二號判例)。

所以通姦罪即使不是捉姦在床,但若從其他證據方法中,(例如目擊者看到通姦人進出賓館,鑑定犯罪人遺留物上之DNA等。)能達得到上述之有罪判決之確定程度者,仍可成立通姦罪。

外遇徵兆

  • 1. 找各種徹夜不歸或晚歸的理由 (如:開會、加班)
  • 2. 行為舉止怪異 (如:態度冷淡、動不動說要離婚或分手)
  • 3. 接到常有不出聲電話、電話費明顯暴增、手機有曖昧之簡訊等
  • 4. 接到某人來電時明顯迴避談話
  • 5. 性愛次數明顯減少
  • 6. 開銷花費明顯增加
  • 7. 轎車上或身上有來歷不明的物品
  • 8. 耳聞同事或友人所見之情形
  • 以上幾點是一般外遇徵兆常見之情形,也十之八九有問題。其實另一半只要有外遇,不管如何謹慎小心,一定都會有破綻。
  • 一般人對於外遇問題通常都是第一次碰到,所以往往會在懷疑時就打草驚蛇,增加往後蒐證調查的困難度。業者提醒各位;另一半有異狀時就應聘請專業並值得信賴的徵信公司作蒐證調查,由專業人員使用徵信器材做調查就是事半功倍的最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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