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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問題] 法院依據74年前的解釋文不受理通姦告訴

夫原諒外遇妻只告小王 法院竟不受理 原諒及於共犯 地院:"告訴不可分"原則 "原諒妻不原諒第三者" 檢方再提上訴



妻子外遇,丈夫選擇原諒妻子,卻告不了第三者!基隆一名鄭姓男子知道妻子外遇,原諒妻子,但打算告「小王」涉及妨害家庭的相姦罪。檢方起訴後,基隆地院引用法源認為,鄭姓男子基於告訴不可分的原則,ㄧ但選擇原諒妻子,也表示不能夠對共犯,也就是小王來提告,判決不受理,讓鄭姓男子以及檢察官很傻眼。



親愛的‧我愛上別人了,這句話若出現在不同的家庭,都有不同的處理方式。然而在基隆,有位鄭姓男子一聽到妻子這樣說,是立刻氣的戴著妻子上警局,只是在警局作筆錄時,就說要原諒叛妻,只針對小王提告,就是因為這個關鍵性的動作,影響了判決。法官表示,根據「院字第二二六一號」解釋,告訴人若在「提告前」就原諒(犯通姦罪的)配偶,則依「告訴不可分」原則,此宥恕的效力亦及於其他共犯。簡單來說,就是告不成小王了。判決ㄧ出,跟鄭先生同樣傻眼的,還包括基隆地檢署檢察官,表示法院是依據74年前的解釋文,明顯擴大原諒妻子的部分,只是告訴人原諒妻子,不表示也原諒第三者,已經提出上訴。如果遇上了這樣的家庭糾紛,有律師建議如果真的想對第三者提告,必須先告配偶及第三者,事後再單獨對配偶撤告,才能追究第三者的刑責。



轉載來源:台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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