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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糾紛] 不滿情夫要分手 小三打傷元配

有婦之夫林姓男子結識簡姓女子,發生多次性行為,前年3月林妻在家發現可疑女性內褲,東窗事發,林為取得妻原諒,與簡女協議分手。簡女心生不滿,侵入林宅,打傷林妻,不久林約簡開房間,又被抓姦在床,林妻身心受創。



事後林妻與丈夫達成和解,撤回對丈夫的通姦罪告訴,簡女涉侵入住宅、傷害及相姦罪,檢方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侵入住宅、傷害罪,分處拘役20日、30日,應執行拘役40天;相姦罪處3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檢警調查,林姓男子2012年在酒店消費結識簡姓女子,多次在旅館開房間,還帶到基隆市林住處發生性行為,前年3月,林妻在家中發現可疑女性內褲,質問丈夫,林承認發生婚外情。



林為取得妻子原諒,前年和簡女協議分手,簡女才知林是有婦之夫。簡女不滿林為妻子提出分手,當天就到林家,對林妻揪髮、拳打腳踼,致林妻多處瘀傷。



前年6月5日,林和妻子又為了簡女發生嚴重口角,簡女趁隙致電林相約見面,到基隆市某飯店再度發生性行為,林妻報警協尋,次日凌晨在飯店發現兩人衣衫褪盡,共處一室。



法官調查,簡女為處理個人感情糾紛,強行侵入林宅打傷林妻,已屬不該,又在林妻寬恕她與林先前多次的相姦犯行後,未能自我克制,又與林發生性行為,造成林妻身心受創,原不應輕縱,但簡女在公訴人進行修復式司法程序時,已有悔意,向林妻道歉,林妻要求賠償200萬元,金額過鉅,簡女無法負擔,雙方未能達成和解。



轉載來源:聯合新聞網 盧禮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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