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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之妻婚外情緋聞案 「相姦罪」成立
 

根據報載,王姓藝人控告其妻與張姓男子妨害家庭案,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終結,判定張姓男子觸犯刑法「相姦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但未獲緩刑。

至於女方刑責部分,因於審理期間,王姓藝人表示尚念夫妻12年情份,撤銷告訴,法官諭知不受理。

此事件發生於88年12月14日深夜,王姓藝人會同警方前往其妻與張姓男子共同租屋處捉姦,遂一狀告進法院,以司法解決糾葛不清的感情事件。

按王姓藝人與其妻因個性不合,早在事發前,兩人即已分居多年,且王姓藝人在獲知其妻之婚外情後亦尋求方法獲得其妻婚外情之證據(錄音帶、照片等證物),即便如此,面對法律即將對其妻之審判仍感不忍,遂撤回對其妻之告訴,但對被告之一的張姓男子,卻表示絕對不"放過",而法院的審理結果也顯示出有過必究,輕重程度不同罷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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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華徵信外遇調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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