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於 外 遇
  外 遇 原 因
  預 防 外 遇
  外 遇 徵 兆
  外 遇 處 理
  外 遇 挽 回
  外 遇 諮 詢
  面 對 外 遇 的 策 略
  外 遇 徵 信 的 合 法 性 探 討
 
 
台北總公司 0800-060-288
桃園分公司 0800-726-688
新竹分公司 0800-50-2222
苗栗分公司 0800-788-900
台中分公司 0800-432-700
彰化分公司 0800-887-766
雲林分公司 0800-43-2222
嘉義分公司 0800-35-2222
台南分公司 0800-715-555
高雄分公司 0800-285-666
屏東分公司 0800-875-555
台東分公司 0800-200-656
  首頁 > 預防外遇 > 結論
 
 
結論
 

(1) 夫妻互負貞操的義務,法律為維護夫妻正常的性生活秩序,設有通(相)姦罪的處罰規定。因此,縱使夫妻感情觸礁,分居多年,只要沒有依法簽字離婚且為離婚戶籍登記,在法律上仍屬有配偶之人,這種有名無實的夫妻,如果與配偶以外的異性發生性行為,仍是通姦罪處罰的對象,應特別注意。

(2) 外遇並不是男人的專利,根據專家的調查報告,女性外遇的比例已有直逼男人外遇的趨勢。

尤其新時代女性,追求自我,性開放已經不再是罪惡,「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只要性,不要愛」,已是現代男女交往的通關秘語。

然而,在「通姦除罪化」之前,只要有婚姻的形式存在,夫妻雙方均受法律的保障。刑法通姦罪的規定,在處罰違反貞操義務的一方,不僅保護女性配偶的權益,同樣保護男性配偶的權益,女性如果外遇通姦,男性的配偶,依法仍有捉姦的權利,只要罪證確鑿,外遇者仍然要付出代價。

(3) 通姦罪及相姦罪,依法配偶得於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但如配偶事前縱容或事後宥恕者,則不得告訴。但所謂「事前縱容」,係指在通姦之前,放縱或容許其配偶與人通姦之行為而言。

至於相姦之人,原不必經其容許(院字一六○五號)。惟縱容行為,必須有積極的意思表示,如僅知有通姦的事實,緘默未表示意見,尚與縱容之情形不同。故如夫妻協議分居,甚至夫已言明「如果妳另有男友,我就簽字離婚!」等語,尚不足以證明夫對妻之通姦行為有事前縱容之意思,妻千萬不要以為自此即可「自由自在,諸法皆空」,如有通姦行為,夫如依法提出告訴,妻仍難免於刑事責任。

(4) 夫妻感情倘若觸礁,應共同面對事實,以理性、冷靜的態度尋求解決之道,而不是非要將對方綑綁在惡質的婚姻生活中。

其實,就許多角度而言,離婚並不見得不好,社會上從一而終的觀念漸已改變,與其將雙方綑綁在惡質的婚姻生活中,互相傷害,甚至傷及無辜的子女,不如勇敢地走出婚姻的陰影,對當事人及孩子未必不是一件好事。婚姻沒有出軌,雖然並不能表示愛情絕對忠誠,但是如果外遇出軌,絕對是對婚姻、感情的背叛。當愛情褪色、情感變調時,像鴕鳥般地一味逃避,並不能解決問題。

你是繼續拖著受創身心勉強維持已經千瘡百孔的婚姻?還是運用法律的大斧砍斷鍊住兩人的枷鎖?一切仍要取決於自己理性的決定。

 

註:節錄於「婚外情為什麼只處罰第三者?」,收錄於《如何離一個乾淨的婚》一書,八十七年十二月永然文化出版,第四十四頁。

Back
 
 
國華徵信外遇調查部
 
回首頁 網頁地圖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