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於 外 遇
  外 遇 原 因
  預 防 外 遇
  外 遇 徵 兆
  外 遇 處 理
  外 遇 挽 回
  外 遇 諮 詢
  面 對 外 遇 的 策 略
  外 遇 徵 信 的 合 法 性 探 討
 
 
台北總公司 0800-060-288
桃園分公司 0800-726-688
新竹分公司 0800-50-2222
苗栗分公司 0800-788-900
台中分公司 0800-432-700
彰化分公司 0800-887-766
雲林分公司 0800-43-2222
嘉義分公司 0800-35-2222
台南分公司 0800-715-555
高雄分公司 0800-285-666
屏東分公司 0800-875-555
台東分公司 0800-200-656
  首頁 > 法律常識 > 通姦所生之子女,應從何人之姓?
 
 
通姦所生之子女,應從何人之姓?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規定:「子女從父姓。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從其約定。贅夫之子女從母姓。但約定其子女從父姓者,從其約定。」通姦所生之子女為非婚生子女,關於非婚生子女之從姓,可分別討論如下:

(一)未受認領、準正前:司法院三十三年院字第二七七三號解釋認為:非婚生子女在未經其生父認領前,與其生父既無父與子女之親屬關係,而其生母之關係,則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由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本旨推之,自應解為從母姓。

(二)已經認領、準正而成為婚生子女者:非婚生子女經認領〈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準正〈民法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者,應類推適用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之規定,使其從父姓為宜,依此見解,子女若尚未報出生戶口,即為生父認領時,可直接從父姓報出生戶口。反之,子女已從母姓報出生戶口,始由父認領時,子女當然改從父姓。

惟若生母方面有「母無兄弟」之情形者,仍得依生父及生母之約定使該子女仍保留母姓,此為解釋上當然之結果。
Back
 
國華徵信外遇調查部
 
回首頁 網頁地圖 聯絡我們